1、结构工资的各个组成部门,均有其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各有其职能特点和作用方式;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具有内在的结构关系,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2、一般地说,结构工资应包括下面五个组成部分:第一,维持职工基本生活的工资(在我国称为基础工资)。
3、其功能是为了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劳资主管在制定其标准时,应根据各地区的“家计调查”而定。
5、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其再生产的费用是不一样的。
6、因此,原则上这部分的工资额不应划一,应根据需要(通过典型调查资料)而有所区别。
7、第二,按照职务(岗位)的劳动复杂程度、繁重程度、精确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决定的工资,称作职务(岗位)工资。
8、它是结构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劳动差别、贯彻劳分配原则的关键部分。
9、其职能主要是促进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上进心。
10、为充分发挥这一职能作用,劳资主管应该将其与考绩相结合,根据考绩增减工资,并且应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力流动制度。
11、第三,按照职工的综合能力而决定的工资,称作技能工资。
12、这是为弥补职务(岗位)工资的不足,鼓励职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技能,也是对职工智力投资的补充,这一点对生产工人中的技术工种尤其重要。
13、再则,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仅取决于管理水平,而且职工素质、综合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14、所以,在结构工资中设立技能工资很有必要。
15、在有的单位,也可同职务(岗位)工资合并,不单设。
16、第四,按照职工工龄决定的工资,称作年功工资或工龄津贴。
17、它是对职工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补偿,随着工龄而逐年增加的工资。
18、为了促使职工安心本职(本单位)工作,发放年功工资时可以采取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有别的办法。
19、考虑到职工所积累的劳动贡献随年龄的增长呈抛物线形,因此可以采取青年职工的年功工资渐长,中年职工快长,老年职工慢长的办法。
20、第五,由于职工在全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而决定的工资,称作奖励工资或效益工资。
21、它激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做贡献。
22、企业劳资主管可以将它与平时的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制度合并,,按照职工的实际劳动消耗量支付,也可以根据企业年终经济效益状况支付一次性奖金。
23、以上五部分,各企业的劳资主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生产(工作)及分配的需要,作出侧重点(比重)不一具体规定,不必强求一律,在项目上可以有增有减。
24、总之,一切以能够充分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合理安排工资关系,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为准则。
25、实行结构工资必须合理安排五个组成部分的分配比例关系。
26、结构工资的水平要受到工资总额的制约。
27、因此基础工资、年功工资的比重不宜过大,否则会影响到直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职务(岗位)工资和奖励工资的水平;如果比重过小,又将失去它们应有的职能作用。
28、一般地讲,应先在家计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基础工资水平,然后再决定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水平,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则次之,奖励工资视年终效益而定。
29、在职工标准工资的收入中应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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