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A股出现多起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诞生多起“天价分手费”“百亿离婚案”,市场质疑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对此证监会重磅发声。
(相关资料图)
“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多位专家认为,监管这一发声旨在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因为离婚后,大股东分割给配偶那部分股份的减持将变得无序且难以预期,容易造成市场情绪恐慌并导致相关股票市场价格的大幅下跌,严重影响到市场稳定。
关于“真假离婚”的界定,专家称可以通过“四看”来分析并判断,即:看监管及公司章程对大股东的股权减持是否有限制、看离婚时股价是否在相对高位、看离婚是否分割了大股东不小份额的股权、看配偶减持股份后的所得是否又回借给上市公司并收取利息。
有专家指出,如果证监会在规则中明确,延续对大股东离婚前的减持限制和要求,而且这种限制不影响配偶方对因离婚所获股份的所有权,“离婚式减持”这一现象也将很快成为历史。
多起离婚案分割“天价”股权
今年以来,至少有包括富邦股份、三六零、彤程新材、科信技术、通合科技、回天新材、赛腾股份、卓胜微、昆仑万维等9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官宣其大股东因离婚所致股权分割。
从表面上看,大股东的离婚是其个人行为,与上市公司并不相关,理论上也不应该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但专业人士认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知名财税审计专家刘志耕告诉央广资本眼,离婚后不仅令大股东原来所持股份减持的通道增加,而且大股东配偶的股份减持不再需要按照大股东和董监高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也不需要执行对董监高股权减持限制的规定,从而可以更为快捷、方便减持大股东离婚分割出去的股份。
“离婚式减持”让投资者承受风险
市场反应显示,“天价离婚案”会严重影响到市场的情绪。
“离婚后大股东分割给配偶这部分股份的减持将变得无序且难以预期,从而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易造成市场情绪恐慌并导致相关股票市场价格的大幅下跌,最终严重影响到市场的稳定。”刘志耕表示。
昆仑万维、卓胜微、三六零三起离婚案,均引发了极高的关注度而且引发了市场剧烈波动。
因昆仑万维减持计划影响,近一个月,昆仑万维市值蒸发300多亿元,股价下跌4成。
卓胜微离婚公告发布次日,公司股价大跌超6%。
三六零离婚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市值蒸发近80亿元,迄今累计最大跌幅超40%。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叶小杰则指出,大股东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将对市场投资者带来控制权不稳、规避限制、利空信号等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降所引发的控制权不稳风险。股权分割之后,势必造成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如果双方不再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则有控制权不稳的潜在风险,进而影响投资者信心。
二是可能规避限制,绕道减持。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大股东由于其持股和信息优势,对于上市公司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其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减持套现的限制更多。而在离婚导致股权分割后,可能一方持股比例在5%以下,不再被视为“关键少数”,进而绕开减持限制。即便都在5%以上,但双方每年合计能够减持的比例也成倍增加,这必然会引发市场投资者的质疑。
三是离婚事件本身带来的信号传递。如果大股东是真离婚,那么本身也向市场传递了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信号,这种信号具有一定的利空属性。
“假离婚”难界定但仍可分辨
市场投资者常常谈“离婚式分割股权”而色变,而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离婚,到底是感情破裂等导致的真离婚,还是旨在“绕道减持”的假离婚,普通投资者很难分辨和界定。
刘志耕认为,可以通过“四看”来分析并判断。一是看证监会及公司章程对大股东的股权减持是否有限制;二是看离婚时股价是否在相对高位;三是看离婚是不是分割了大股东很大或不小份额的股权;四是看配偶减持股份后的所得是否又回借给上市公司,而且还要收取利息。
“如果前三方面得到了肯定的答案,那属于‘绕道减持’,假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第四方面也得到了验证,说明假离婚的可能性更大。”刘志耕表示。
但刘志耕也指出,真、假离婚往往难以准确判断,为了防止假离婚对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制度明确规定,对离婚分给配偶的股权,仍然延续对大股东股权减持限制的要求进行减持。
比如,该披露的继续披露,存在转让期限和减持比例限制的继续执行,直至对股权的原有限制自然到期。
“这将使得对离婚分割股权的减持保持了一致性,失去了通过假离婚分割股权再减持的方便和快捷,失去了通过离婚绕道减持股权的意义。”刘志耕表示,如此便可有效防止“绕道减持”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最终从根本上消除“离婚式减持”。
“真离婚”则需被客观看待
当然,防止假离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也应保障真离婚夫妻的合法权益。
“如果配偶方确因夫妻关系破裂,尤其是成为婚姻关系受害者而离婚,且其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要职,如果过度将其所持股份与前夫捆绑而禁止减持,则不利于配偶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如是表示。
刘俊海同时提到,倘若严重限制或剥夺真正有减持需求的离婚配偶的权利,除了误伤董监高、控股股东配偶,同时也会影响未来一代企业家的投资信心。
关于如何在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与当事人财产处置权中保持平衡,刘俊海认为,一方面,要保护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处置股权、股票在内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利,实现大股东、董监高、家庭内部关系和谐,与外部资本市场环境中投资者关系和谐的并重,做到“内安外顺”。
“不能因为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就牺牲离婚关系中弱者的权利,不能跑偏和极端,而应追求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设计。特别是在当前市场信心不足的情况下,一定要把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保护离婚关系中合法离婚配偶的财产权益有效结合。”刘俊海表示。
对于“真离婚”之下的减持,刘俊海建议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将减持建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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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
记者: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