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狗伤人事件也层出不穷。安徽某地6岁的男童昊昊,在自家小区玩耍时被突然窜出来的狗咬伤了面颊。昊昊被立即送医救治,之后又打了疫苗,可还是不幸离世。悲剧发生了,狗主人、医院、物业公司、疫苗生产企业,到底应该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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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法医病理室主任法医师张建华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回忆起多年前办理的这起案件。
得知孩子被狗咬后,昊昊的父母立即将孩子送往当地A医院救治。当晚,昊昊接受了眼睑重建成形和右眼睑裂伤缝合手术,但由于医院没有狂犬疫苗,昊昊次日在另一家医院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狂犬病疫苗。本以为无大碍了,可昊昊出院后便出现了严重的发热、嗜睡等类似狂犬病症状,之后昊昊再次被送到医院。经南京儿童医院与南京二院联合诊断,昊昊被确诊为狂犬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昊昊的父母随后将养狗人、初次就诊的A医院和物业公司等多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
由于涉及多方被告,对混合过错责任的判定是个难题。法院委托司鉴院就此案是否涉及医疗过错作出司法鉴定。
张建华有20多年的从业经历,尽管经手案件众多,但他对此案依然记忆犹新。“当时此案社会影响很大,受害者毕竟才6岁,加上当时国内曝出了疫苗造假事件,尽管此案已经排除假疫苗的可能,但一些人依然推波助澜,质疑接种的疫苗有问题。”张建华说。
为慎重起见,张建华对案情进行了仔细研究,并邀请院外专家一起审查,后正式受理了该案委托。
本次鉴定的事由是针对初次接诊的A医院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昊昊的临床症状非常典型,就是狂犬病,恐水、怕风、发热、嗜睡……因此本案昊昊的死亡原因是明确的,虽然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但并不影响医疗损害鉴定。”张建华说。
那么,A医院的医疗行为到底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是否与昊昊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呢?张建华拿出一份资料告诉记者,狂犬病的预防治疗有其基本的处置规范,患者被咬伤后,要进行彻底的创口清洗,然后及时注射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所有这些程序和时间节点都有严格要求。而法医需要搞明白的是,A医院是否严格按照这些规范对昊昊进行了治疗。
鉴定过程中,张建华邀请了上海地区传染病防治医院的两名专家进行会诊,分析了A医院的治疗行为。
“我们发现,这家医院在治疗上存在四方面问题。”张建华说,这四方面问题恰恰是法院判定A医院责任的关键依据,也是他与专家会诊讨论近1个月的结果。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伤者被狗咬伤之后,需要用20%的肥皂水或其他弱碱性清洁剂,以及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冲洗15分钟以上。但根据A医院的病史记录,昊昊在当天下午送医后,A医院只是对伤口进行了消毒与缝合。“孩子的创口在面颊部,医生可能认为不方便冲洗。”张建华说。
伤口冲洗过后,应该用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在伤口周围进行局部浸润注射,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然后等待两个小时后再缝合包扎。而当时,A医院并没有狂犬疫苗,医生直接对伤口进行了缝合,也未告知家长及时转院,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狂犬病一旦染病,死亡率是100%,所以刚被咬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注射疫苗。”
“院方并没有将狂犬病的发病风险告知向昊昊家长,结果家长第二天才带孩子去打疫苗。同时由于面部伤口离大脑近,加快了昊昊病情的发作。”张建华说,很多人虽然知道被狗咬了要打疫苗,但却很少有人知道打疫苗有多紧迫。
此外,张建华在仔细研究了A医院的病历后发现,其病历存在书写不规范的问题。“虽然这只是小问题,但对于法医来讲,这样的细枝末节不能被忽视。”
最终,根据专家会诊结果,法医病理室得出鉴定意见:该医院对昊昊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办法》,增加了昊昊狂犬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与昊昊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判定其过错行为在死因构成中占比为45%至55%。
随后,张建华向法院递交了鉴定意见书。法庭上,虽然A医院方找了传染科医生作为专家证人,但面对司鉴院出具的鉴定报告,对方还是无从辩解。“我们都是严格按照传染病的防治规范做的鉴定,每一个结论都有可靠支撑,经得起推敲。”张建华说。
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采纳了司鉴院的鉴定意见,判定养狗人、物业公司、A医院按照35%、20%、45%的责任赔偿原告78万余元。一审后,几名被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建华呼吁:“对于狗咬伤处置必须及时、规范,狂犬疫苗接种越早越好,否则后果和风险难以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