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公告,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此起草了《关于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海南省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旨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降低住房交易资金成本和简化办事流程,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交易房产关联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贷款资金优先用于结清交易房产原关联贷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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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关联贷款仅限于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受委托银行的自营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受委托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存量贷款。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用途仅限于归还借款人所购房产的原关联贷款本息、支付购房款。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房产原关联贷款银行(或受委托银行)与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二)交易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关联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未被设定其他抵押、不存在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三)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即贷款资金在受委托银行实行监管,且贷款资金应大于卖方原关联贷款余额,否则应提前偿还超出部分贷款金额,并承诺同意房产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交易房产的关联贷款。
(四)原关联贷款银行同意出具提前结清原关联贷款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书面文件,若原关联贷款的借款人并非售房人时,还须取得原关联贷款借款人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的书面文件。
(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需具备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含二手房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三)过户前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五)住房交易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原关联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同意书及带押过户同意书(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若关联贷款为公积金贷款,则无需此项材料);
(七)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资金监管协议;
(八)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省贷款(异地贷款),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或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