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相关资料图)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 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 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 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 在女职工怀孕以及 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在 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 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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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本期编辑: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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