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存他户”埋隐患


(资料图)

2018年6月5日上午

张某到银行办理业务

要求柜员崔某

先将其父存折中的3万元取出

再将3万元存入自己名下账户

崔某依程序先办理了

张父存折3万元现金取款业务

之后根据张某个人开户申请表

办理存单开户和存款业务

由于操作失误

崔某误将3万元存入吴某账户

当时张某也未注意

并在交易确认单下方签了名

返款遭拒起纠纷

2019年8月21日

吴某以忘记密码为由

将案涉存单挂失

并取走存款及利息30644元

定期存单到期后

张某到银行取钱

此时才知晓该存单信息错误

后银行工作人员先后两次

同吴某协商返款均被拒绝

银行遂将吴某诉至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请求判令吴某返还

不当得利30644元

不当得利应返还

宋秀梅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审委会委员、一级法官

法院审理认为

吴某因银行工作人员

操作失误行为无端获益

致使银行遭受财产损失

吴某得利与银行受损之间

有因果关系

且吴某与银行之间不存在

合法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

吴某占有该笔存款

不具有法律根据

故该案系不当得利纠纷

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

返还取得的利益”等规定

判决吴某返还银行

不当得利30644元

双方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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