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土地、房屋,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地役权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内容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国家规定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仍由原部门负责,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不动产的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就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其性质仍是债权合同。
2.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此模式下,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就像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换句话说,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生效。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换言之,不动产抵押权合同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后来的物权登记办理与否,并不能反过来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是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