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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1月被山西省纪委监委宣布接受审查调查之后,山西省临汾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李亚丽(曾任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政府县长、隰县县委书记)因犯受贿罪领刑十一年。5月15日,山西晋城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亚丽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亚丽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央广网发 图片来源:阳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亚丽利用担任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政府县长、隰县县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为任某某等多人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职务提拔或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现金等有价财物共计1352.5045万元。被告人李亚丽在接受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积极动员家属退缴赃款。目前,已追缴到案的赃款共计1312.5045万元。
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亚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亚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其他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