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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新闻网10月31日消息(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胡拥军)近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三亚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学位补贴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6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不含公用经费)。

《办法》指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是政府组织的为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实现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达到省级规定目标,向在三亚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且“人籍一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学位补贴工作。学位补贴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以区为主管理,由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承接三亚市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服务的民办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且通过年检审核的民办学校(不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同时,学校办学条件应基本达到《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学校按同类同规模公办学校规定编制标准配备合格教师,并按规定办理教师聘用手续,有高质稳定的师资队伍;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按照市教育局最新招生文件规定招生。

学位补贴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6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不含公用经费),按学期发放,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划拨至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学校账户。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学位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前,民办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费的,民办学校须在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一个月内将学位补贴款项返还学生。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民办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费的,学位补贴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费。

该《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期满后再根据全市具体实施情况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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