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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玉都法庭在审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发出了今年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

该起同居纠纷案件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本人未到庭,其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第一次庭审后,考虑到本案为同居关系纠纷,原、被告同居生活多年并养育有一孩子,双方之间因财产、经济、孩子养育等都有较大的分歧,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案件相关事实难以查清。为了深入细致查明事实,彻底化解矛盾,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本院于近日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限期到法庭参加庭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庭审时,原、被告均准时到庭,经过庭审,承办法官唐书振查明了案件事实,明确了双方的诉求及矛盾焦点,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未提出异议。

实践中,当事人消极应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但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客观全面陈述案件具体情况,往往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发出,将诉讼当事人到庭制度落到实处,既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排除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存疑之处,助力案件最终得到准确和公正的裁判。(供稿:镇平县法院 唐书振 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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