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垄断协议包括哪些形式

垄断协议包括以下形式:

1.横向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

2.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独家销售协议、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等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

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垄断协议的特征

1.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3.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如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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