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赔偿责任主体是谁

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民法典》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不论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还是医疗机构自己本身存在过错导致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其责任都是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医疗事故鉴定不服该如何处置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有3种处理方法: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可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3.进入诉讼程序后,可再申请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时限有多长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时效为1年。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鉴定一般不超过48小时,有冷存条件的可延长7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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