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增强广大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太原两级法院于6月24日上午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均被判处罚金。

此次集中宣判,有力彰显了太原法院对涉毒品犯罪分子零容忍和坚决依法严惩的决心。始终常态化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尤其是对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零容忍”、“严打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1:

2021年5月初,被告人崔某在太原市某巷子内,以1600元的价格将0.5克土制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苑某某(已另案处理)。经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苑某某处依法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2: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28次向吸毒人员陆某出售毒品土制海洛因约37克,陆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8万元。2021年8月24日,在太原市某村,被告人郭某某向吸毒人员攸某某(已行政处罚)出售毒品土制海洛因0.2克,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土制海洛因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约37.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案例3:

被告人吕某作为一名长期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21年12月8日,吸毒人员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预购买十克冰毒,吕某收到赵某某支付的毒资后,于次日携带冰毒至约定地点见面,准备交付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吕某身上起获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10.21克。经鉴定,送检的上述冰毒疑似物检材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特别提醒大家:毒品是全社会的公敌,毒品犯罪,祸害家庭、危害社会,百害而无一利。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太原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借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保持头脑清醒,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