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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承载着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遗产。在探索符合国情的文保之路中,文物安全是基础和重中之重。但当前涉文物犯罪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不利于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传承。据统计,2018年以来,江西法院一审审理涉文物犯罪案件112件,其中盗窃罪82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11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8件,诈骗罪8件、故意损毁文物罪3件。经分析,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职业化、团伙化趋势明显,形成盗掘、倒卖、窝藏一条龙利益链。以往的盗墓分子和文物贩子大多独来独往,但随着近年来古玩收藏市场火热不衰,受高额暴利驱动,文物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预谋更周密,分工更细化,盗窃、盗掘、运输、窝藏、销赃一条龙作业,职业化特征明显。上述案件中,团伙作案的有19件。如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郭某伙同危某、聂某、张某、包某(该四人另案判决)携带“圈子”(探墓工具)、柴刀、锄头、洋锹等工具窜至南城县盗掘古墓,盗得八卦纹方形铜镜等35件文物。五人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寻找、勘查、挖掘古墓,有人协调联络,有人负责窝藏转移文物,有人负责联系对外倒卖,形成了“探、掘、盗、销”的黑色产业链。
二是文物执法力量薄弱,监管力量尚显不足。当前文物保护管理问题上,一方面,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异常繁重;另一方面,地方尤其是市县级文物机构队伍编制弱化。与庞大的文物资源数量和艰巨的文物管理任务相比,现有文物保护管理力量尤其是市县级基层队伍明显力不从心,由此导致文物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文物安全尤其令人担忧。上述案件中,涉文物犯罪发生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有63件,案发多为群众自发举报。有的即使发生了重大文物犯罪案件,苦于人员经费限制,犯罪行为屡禁不绝。如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1、胡某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案外人黄某长期在农村地区从事文物犯罪活动均未引起当地文物执法部门的注意,事发前黄某害怕文物被发现,遂指示胡某1、胡某2伙同李某等人将162件文物多方藏匿。后根据中央督导组下发的线索,黄某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黑恶势力集团,该文物犯罪集团方才落网。
三是文物流通市场乱象助推文物犯罪。一些经营者暗中违法倒卖盗掘、盗捞和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文物,以及捡拾的出土文物;有的古玩市场文物造假售假、知假拍假、欺诈蒙骗的现象较为严重,形成了生产、做旧、销售的产业链,为文物诈骗提供便利;有的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鉴定,扰乱正常的文物流通市场秩序。上述案件中,暗中违法倒卖文物的有8件,造假售假、欺诈蒙骗的有4件。如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诈骗案,刘某在古玩市场拍了几张瓷器照片发到古玩爱好的QQ群中,待受害人胡某相中后,随即在古玩市场以2760元的低价购买五件做旧的仿明宣德瓷器,然后谎称该些瓷器为半年前出土的明代瓷器,以22万元的高价出售给胡某。
四是文物犯罪向互联网蔓延趋势明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文物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在网上交流古墓葬信息、购买作案工具,在网上购买假文物从事诈骗行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邀约结伙作案,在网上鉴定文物,进行非法交易等等,犯罪的隐蔽性不断增强,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工作带来挑战。上述案件中,通过互联网实施文物犯罪的有11件。如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牛某、舒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胡某等三人利用网上购买的金属探测器及铁锹盗掘出文物61件。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欧某诈骗案,欧某从网上购得一把仿制的青铜剑,谎称是盗墓所得给了肖某,肖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给欧某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
建议:一是加强普法宣传。积极开展加强文物保护和打击文物犯罪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设立文物犯罪举报热线及平台,建立打击涉文物犯罪奖励制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打击文物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是强化执法监管。提升基层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数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文物执法的科技含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和文物保护联防联控机制。
三是严惩文物犯罪。加强公安、文物、市场、网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对文物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形成对涉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