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能经过法院确认效力吗?

调解协议能经过法院确认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个规定,使司法确认制度正式入法,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之一。随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该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194条规定,当事人应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然,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

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范围,应理解为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该意见使用排除法,对除以上四种以外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编立“调确字”案号。

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怎么办?

1、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协议约定期限是指当事人达成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后生效的时间。

(1)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或者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十五曰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十五日内,当事人还有反悔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在十五日的期限内,不存在当事人违反协议的问题。

(2)如果当事人超出了十五日的申请仲裁期限,就应当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这时,如果当事人反悔的话,就要承担反悔带来的后果和责任,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已经产生效力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的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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