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复议期间执行是否会暂停

行政复议期间执行一般不会暂停。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

行政复议的期限

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三、

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的特征如下: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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