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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向某入职某公司,工资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形式发放,底薪为每月5000元,提成为每块组件1元,但是自向某入职,公司一直不与向某签订劳动合同。因公司长期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向某便向公司讨要工资,却被公司无故辞退。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6月28日,向某向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且其主张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代理本案仲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并仔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是否支持。
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上述法律法规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是否支持有明确的规定。
2023年8月11日上午9时,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焦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是否支持进行举证、质证。
经审理,仲裁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2023年8月14日,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光劳人仲案字〔2023〕0042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向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两项共计40000 元。该裁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受援人的诉讼请求。
受援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裁决生效后,某公司没有提起诉讼。(郝昱玮 黄俊 刘沛 苏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