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找法网提醒您,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2.一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会产生相应的不当得利之债,即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