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

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如下:

1.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2.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3.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二、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有何区别?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有以下区别:

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是用来排除(或限制)竞争。

2.不正当竞争是违法行为;垄断行为有一些是可以被法律保护。

3.不正当竞争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主体有经营者,还有某些政府机关。

4.不正当竞争的经济后果一般比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行为则较轻。

三、

垄断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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