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为: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5.执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执行。处分决定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向起诉,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诉;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自己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

行政处罚的期限

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

(2)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

(1)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2)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

(1)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2)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

(1)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再施执行罚,直到履行义务为止。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