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托财产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信托财产的条件有以下要求: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二、

信托财产的特征有哪些

1.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2.物上替代性

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3.独立性

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

三、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

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该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其自有资产。找法网提醒您,对受托人来说,取得了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之所以说是名义所有权,因为并不能享受这一所有权所带来的信托收益。对受益人来说,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即信托受益权。维持这种状况的条件是信托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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