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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凭提取证明和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的提取。

2、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凭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或购买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凭证;(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有效证件和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扩展资料《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调离本市辖区的;(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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