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一种民事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获得较好的经营资格、凭证、信誉或国家优惠政策等便利条件,与另一主体(挂靠单位)达成协议,以该主体(挂靠单位)的经营资格、凭证或名义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该主体支付一定报酬或“管理费”,由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纠纷。

较长时间以上,由于当事人之间对这种挂靠经营形式的责任承担约定往往不太明确,而法律规定也多为禁止性规定,缺乏较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故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实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挂靠公司的名义、资格进行经营出现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重大问题后,所产生的纠纷更加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挂靠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由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一、挂靠施工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人是谁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1、挂靠方多为自然人包工队。目前挂靠方为自然人的比例达到受当前市场行情影响,大量缺乏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包工队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2、被挂靠方多为国有企业。上述案件中被挂靠方为国有企业的占因部分国有建筑企业拥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体化经营业务能力及相应资质,可承揽大量重点工程,但其只直接实施少量项目,主要通过接受挂靠的方式间接发包项目赚取高额管理费。

3、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诉讼主体较多,往往涉及被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业主方、实际施工方等多个主体;本诉、反诉并存,并存在涉案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容易出现一案多重法律关系、一重法律关系多方当事人的现象。

4、争议焦点突出。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多为挂靠关系的认定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实际施工方多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系挂靠关系为由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方则认为其与被挂靠方是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挂靠方则在否定挂靠关系的基础上以施工方与挂靠方之间有独立的施工合同为由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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