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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下降至50元
本报拉萨5月27日讯(赵越)医疗保障关乎民生。日前,自治区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 明确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区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之前的市(地)级统筹相比,《实施意见》进一步了优化了政策。覆盖范围更广泛。具有我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地参保,取得我区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外户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人员按规定参保。待遇保障更充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统一7市(地)医疗保障待遇差异。将普通门诊100元的起付标准下降至50元,取消跨统筹区域异地就医报销比例降低10%的政策。建立“长缴多报”机制,参保人员在藏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管理责任更明确。《实施意见》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加强基金管理运行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保障基金持续稳定运行。经办服务更优化。依托西藏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功能,持续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加强乡(镇)、村(居)卫生院(室)医保系统部署应用,完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体系,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基金监管能力水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