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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记者从辽宁省人大法制委获悉,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关于“清理妨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规定和做法”的要求,印发工作方案,积极推进集中全面清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工作。
“本次清理对象是2022年12月31日前颁布的省本级现行有效的198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党的十八大前制定的124件是清理的重点。”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清理工作从今年3月开始,至10月结束。
据介绍,本次清理工作确定了六项具体的清理标准:一是不符合我省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要求,不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二是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制约民营经济发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三是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民法典、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立法精神不一致的;四是与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和法治建设工作等督察要求不一致的;五是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或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规范的主要事项已经过时的;六是按照国家及省委有关要求需要清理的事项。工作方案要求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以上标准,逐件逐条进行审查审核,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人大代表建议较多的,要进行重点研究,认真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同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谁审核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责任,力争通过本次清理,一揽子解决省本级地方立法中存在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问题,为实施我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