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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天津2月6日消息(见习记者韩雨晨)近日,天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公布了报销标准。

《通知》明确,天津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比照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执行。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涵盖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了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了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因保胎治疗和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支付;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出现合并症的,参照分娩期生育并发症或分娩期内合并内外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腔内注射、水囊引产、药物引产等引产方式终止妊娠的,对应规定的引产、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单纯剖宫产等支付项目,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

《通知》针对产前检查费、部分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对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实行按定额支付,超出部分另行收取,低于按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其中,产前检查费按限额支付,支付最高限额2300元;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费用按定额支付,支付标准分别为3800元、9000元、10000元。

此外,参保人员怀孕后在天津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办理妊娠登记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申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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