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毒品,大家马上会联想到大麻、海洛因、鸦片等。近年来,“神仙水”“跳跳糖”等有着俏皮名称和外观的新型毒品,披着极具迷惑性的外衣,“花式伪装”导致人民群众警惕性下降。6月16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公布的案例中,“上头电子烟”“叶子烟”“丧尸药”都是新型毒品,在自己车内与他人共享“丧尸药”其实是容留他人吸毒,而收费帮吸毒人员从戒毒医院开管制药品其实是贩毒。
据介绍,近5年,西城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共72件,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所占比重呈现上升态势,由2018年的68.8%上升为2022年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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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近5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72件 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占比呈上升态势
在通报会上,西城法院副院长汪琦介绍,2018年1月至2023年4月,该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共计72件,判处被告人共计80名,其中贩卖毒品罪47件,运输毒品罪5件,贩卖、运输毒品罪2件,非法持有毒品罪12件(含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1件),容留他人吸毒罪9件。
上述案件中,涉及传统毒品的20件,涉及新型毒品的59件(含二者兼有7件),其中涉及冰毒的39件、合成大麻素8件、甲卡西酮6件、美沙酮5件、盐酸丁丙诺啡2件、泰勒宁1件、曲马多1件。
总体来看,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所占比重呈现上升态势,由2018年的68.8%上升为2022年的80%;新型毒品的类型也趋向多元化,占比多数类型由冰毒等合成毒品转变为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冰毒占比由2018年的81.8%下降为2022年的33.3%,合成大麻素占比由2018年的0%上升为2022年的66.7%。
西城法院梳理发现,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毒品类型多样化、更迭化,毒品伪装日常化、“零食化”,交易方式网络化、虚拟化,涉毒人员年轻化、低龄化,衍生犯罪频发化、高危化五个特点。通报会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正好反映了这些特点。
“上头电子烟”“叶子烟”“丧尸药”都是新型毒品
第一起典型案例中,一款新型毒品含有大麻素成分,但伪装成“上头电子烟”,也被人称为“飞行电子烟”,其外形与普通的电子烟极其相似,但是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类违禁成分,是一种披着时尚潮流外衣的新型毒品,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而被告人也因为通过微信兜售涉案“上头烟”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第二起典型案例中,一名旅游猎奇网络主播为缓解工作压力,接触了一种叫“叶子烟”的毒品并沉迷其中。这种所谓的“叶子烟”就是将毒品和普通烟丝混合制作而成的卷烟,含有大麻素类物质,容易让人成瘾。向该主播兜售“叶子烟”的刘某本身也是“瘾君子”,最终也因贩卖毒品罪获刑8年。
第三起典型案例中,李某在少年时期,因为好奇跟着朋友吸食过毒品,后来好多年没有碰过,2020年在北京打工偶遇发小白某。白某向李某介绍了新型毒品“丧尸药”,还将“丧尸药”卖家的微信推送给了李某。李某走上了复吸的道路。后李某开车到单位接白某,李某要求白某请自己“玩一玩”,遂与白某开车去购买毒品,因为没地方可去,在车内一起吸毒。此后,白某为答谢李某的接送服务,多次请客在李某车内吸食“丧尸药”。2022年9月,李某被抓获归案。警方在李某车内的车门储物格子中起获了吸食毒品所用的吸管。最终,法院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表示,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被动提供的;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宾馆、酒店或其他隐蔽的场所,还可以是行为人支配控制的交通工具等独立空间。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戒毒医院为吸毒人员代购管制药品是贩毒
在第四起典型案例中,王某身染毒瘾多年,深陷其中痛苦不堪,于是想通过药物治疗的方式戒毒瘾。2021年3月王某到戒毒医院开具莎菲片(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医生表示丁丙诺啡舌下片是国家一类管制的精神药品,只有在指定医院注册、有病历的吸毒成瘾者才能购买,因为王某没有在该医院进行登记,并接受治疗,医院不能向王某开具莎菲片。王某刚走到停车场打算回家,就迎面遇上了刚刚一起排队开药的女子崔某,于是王某就上前询问崔某能不能帮忙开药,并承诺给崔某好处费。崔某当即表示同意,并添加了王某的微信好友。
月底的一天,王某主动联系崔某,请崔某帮忙开5板莎菲片。两人商定崔某第二天去医院开药,王某预先支付给崔某1600元的好处费。第二天,崔某微信告诉王某已经安排开药的事,让王某到医院对面的报刊亭等待。等了一会儿,崔某把代开的5板莎菲片带给王某,王某离开报刊亭没多远,即被便衣警察抓获。经检验,民警从崔某、王某处起获的药品抽样检材中,均检验出丁丙诺啡成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丁丙诺啡舌下片是一种精神药品,能暂时缓解吸毒者在毒瘾发作时的症状,通常被戒毒所用在对戒毒者短期与早期脱毒的治疗上,但由于它极易形成依赖的特性,因此,各国对其使用情况的控制也极为严格,我国把它列为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因此也属于毒品范畴。随着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吸毒人员和贩毒分子获取传统毒品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便转而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这类精神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获利。
大量服用戒毒药,能形成新的瘾癖。丁丙诺啡舌下片作为国家一类管制的精神药品,同时具备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被用于非医疗活动时属于毒品,向吸食者贩卖此类药品涉嫌贩卖毒品罪。该案中,崔某明知涉案药物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且买家系吸毒成瘾人员,仍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出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情节,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表示,大量服用戒毒药,能形成新的瘾癖。丁丙诺啡舌下片作为国家一类管制的精神药品,同时具备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该案中崔某向王某出售的毒品数量不大,但此类零星贩毒处于毒品消费市场终端,交易过程简单快捷、隐蔽,社会危害性极大。切莫认为“毒品远在天边”,其实“危险近在眼前”,抵制毒品,人人有责!对于在必要情况下需服用国家管制类麻醉、精神药品的,要严格遵照医嘱,不要滥用,甚至贪图牟利钻法律漏洞,切莫以身试法,让自己身陷囹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