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3年~2019年间,基尼系数一直在0.46至0.49之间高位波动,特别是2015年后呈上升趋势,长期居世界主要国家前列。从税收和转移支付前后基尼系数变化的情况看,在世界主要国家中,我国税收和转移支付的调节功能是最弱的。

为何现行税制难以更好地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十四五”国民收入分配与税费改革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规模太小、比重偏低。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中国个人所得税占GDP及税收总收入比重明显偏低。因而,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将调节全体国民的居民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为此,以“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严征管”为原则,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个税改革措施:

一是普遍纳税,适用低税率。当前国内外经济减速,新冠疫情对企业生产、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可基本维持当前税收政策。经济复苏后,需结合居民收入增长和其他税费负担下调等情况,分期、逐步增加个税纳税人覆盖面,中期将纳税人占总人口比重由13%提高到33%。多数纳税人适用3%和1%的低档税率,或10%的中低档税率,在确保居民税费负担总体不增、不高的前提下,增加税制的累进性。

二是协调好劳动与资本所得税率的平衡关系,兼顾个税国际竞争力。

三是创造条件实行以个人或家庭为主体,自主申报纳税方式。2020年3月起,以实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标志,个人所得税征管从精确代扣代缴制向以自行申报为基础的年度汇算制转型。未来可适时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方式。

四是归位起征点,门槛为“基本生活扣除”。近几次个税改革主要关注起征点的调整,甚至把个税改革等同于提高起征点,这是对个税改革的曲解。起征点应参考基本生活费用,而不是现在采用的平均生活费标准,短期内不宜再提高。

五是适时、适度、合理、分步降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如从45%降至40%,逐步将劳动所得、资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率相衔接,防止个人通过转换所得的形式避税。

六是适度稳妥选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先完善基本生活费扣除,引入儿童抚养、教育扣除;注意与住房、养老、医疗、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分工协调。

七是进一步厘清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双向信息传递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权责关系。提升税收征管的法治化水平。

八是建立全国大集中式个人税费数据系统。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强化信息共享、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涉税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同时,建立第三方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全国统一互联的自然人大数据系统,便于信息比对和核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是适应中国产业结构和税源结构变化对税制结构改革客观要求的重要决定。从中长期看,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及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同时,相应降低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从现阶段中国经济转型的角度看,降低增值税比重、提高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比重,有利于扩大内需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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