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创委日前对外发布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

《意见稿》明确了深圳市科创委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产权归深圳市科创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有或深圳市政府授权深圳市科创委管理的政策产业用房,原则上只租不售。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经济、绿色低碳等战略新兴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针对科技型企业普遍反映空间需求弹大,且往往设立关联企业的情况,《意见稿》规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应由承租单位自用。承租单位持股比例超过30%的关联企业,其业务领域符合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规定的,经管理单位核实同意后,可使用该单位租用的部分创新型产业用房。

《意见稿》还提出,经深圳市科创委批准,管理单位可在创新型产业用房中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单位应在服务台公布租赁通告、进行线上和线下审查、公示并确定入驻对象。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

在租金价格和租金期限方面,《意见稿》提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参考价格优惠30%-70%。管理单位与获准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首次租期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租期内租金价格不变,创新型产业用房累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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